金盾
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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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藍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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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1472號之一 |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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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28 |
2 |
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藍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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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保3029號 |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
申請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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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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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執(zhí)147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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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1472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藍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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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執(zhí)1472號深圳市藍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國際仲裁院(2019)深國仲裁4145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執(zhí)147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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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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