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測評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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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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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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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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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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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 余徐生 劉靜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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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簽訂的《廠房買賣合同》;二、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購房款300萬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裝潢費62969.1元;四、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20000元;五、駁回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384元,由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負擔32688元,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96元?,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皖0203民初170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聯(lián)系人:朱晶晶聯(lián)系電話: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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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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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開庭傳票、鑒定報告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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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 余徐生 劉靜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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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簽訂的《廠房買賣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購房款300萬元,并支付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標準計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17日為12萬元),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標準計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17日為3.3萬元);三、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裝潢費149973.4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2萬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上述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述暫合計:3322973.4元。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鑒定報告。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09時0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聯(lián)系人:朱晶晶聯(lián)系電話: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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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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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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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 余徐生 劉靜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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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號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中創(chuàng)安騰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余徐生、劉靜、王明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安徽天秤測評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簽訂的《廠房買賣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購房款300萬元,并支付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標準計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17日為12萬元),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標準計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17日為3.3萬元);三、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裝潢費149973.4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2萬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上述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述暫合計:3322973.4元。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材料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示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08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聯(lián)系人:朱晶晶聯(lián)系電話: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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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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