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堅集團
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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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宋輝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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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財保6054號 | - |
申請人-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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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30 |
2 |
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訴宋秋琳、范紹貞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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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7財保2524號 |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
申請人-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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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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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秋琳、深圳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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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20480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上訴人-宋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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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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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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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張懷榮 藍確 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 鐘利江 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 劉禮銳 陳敏 林彥 鄧麗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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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之二林彥、劉禮銳、張懷榮、鐘利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敏、張懷榮、藍確、鐘利江、劉禮銳、林彥、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鄧麗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上訴狀,上訴狀主要內容如下:一、改判判決第一項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償還的逾期利息部分為“第一筆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884292.27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標準,自2020年4月1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第二筆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7714300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標準,自2019年8月3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保ǖ谝还P借款逾期利息暫計至2021年8月11日止為20230.15元;第二筆借款逾期利息暫計至2021年8月11日止為2871734.42元,合計2891964.57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告于當日刊登于本院官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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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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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張懷榮 藍確 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 鐘利江 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 劉禮銳 陳敏 林彥 鄧麗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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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6969號之一林彥、劉禮銳、張懷榮、鐘利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敏、張懷榮、藍確、鐘利江、劉禮銳、林彥、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鄧麗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如下:一、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償還第一筆借款本金3884292.2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84292.2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4月11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第二筆借款本金37714300元、第一個月逾期利息565714.5元以及第二個月起的逾期利息(利息以377143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9年10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二、被告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林彥、被告藍確、被告陳敏、被告劉禮銳、被告張懷榮、被告鐘利江對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林彥、被告藍確、被告陳敏、被告劉禮銳、被告張懷榮、被告鐘利江清償后有權向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93160.88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均由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筑盟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林彥、被告藍確、被告陳敏、被告劉禮銳、被告張懷榮、被告鐘利江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本公告于當日刊登于本院官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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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0)粵0304民初47003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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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7003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 林彥 棕櫚體育產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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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47003號林彥、棕櫚體育產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勝堅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林彥、棕櫚體育產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各一份、證據一套。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10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償還股權轉讓價款9900000元;2、判令被告廣東明彥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償還逾期違約金2354550,逾期違約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計,逾期60日內的按15%/年的標準計算,逾期超過60日的,自第61日起按24%/年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20年7月20日,應計至清償之日止;3、被告林彥、被告棕櫚體育產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股權轉讓價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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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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