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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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納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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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執(zhí)3301號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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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14 |
2 |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韋德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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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2民特128號 |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
申請人-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韋德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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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15 |
3 |
廣州同花順商貿有限公司、林福銓等與寧波廣博文具商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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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2931號 |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
原告-廣州同花順商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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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9-10 |
4 |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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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執(zhí)405號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
當事人-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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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1 |
5 |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徐偉永挪用資金罪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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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執(zhí)恢665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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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8 |
6 |
寧波市海曙博大箱包有限公司與寧波廣博文具商貿有限公司、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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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181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市海曙博大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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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4 |
7 |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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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號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
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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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09-25 |
8 |
陽娟與崔明朝、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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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239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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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8-08-25 |
9 |
俞法娟、應胃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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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3588號 |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俞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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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8-08-19 |
10 |
俞法娟、應胃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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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終3172號 |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
上訴人-俞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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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0-25 00:00:00 | 2017-12-1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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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民初913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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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9139號 |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凱旋城購物廣場 湖南寶典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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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9139號湖南寶典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凱旋城購物廣場、湖南寶典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粵0305民初9139號起訴狀及證據、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等材料。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第1018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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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2 |
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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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號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
原告-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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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號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浙0203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kinbor”手帳本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產品的行為;二、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80000元(含合理開支);三、駁回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案件受理費7488元,由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10元(已預交),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負擔537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本院)。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二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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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3 |
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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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號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
原告- 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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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號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市優(yōu)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優(yōu)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本院已經受理。因你們單位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其生產銷售的手賬內使用與原告kinbor手賬相同的內頁,以及適用與原告kinbor手賬相似的包裝、裝潢;2、判令二被告在《浙江日報》、《溫州日報》、《溫州晚報》、《金華日報》、《金華晚報》、《寧波日報》、《寧波晚報》等媒體上刊登停止侵權聲明,以消除侵權行為給原告所帶來的惡劣影響;3、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300000元;4、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律師費112500元。限你們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相關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19年07月2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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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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