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巴
深圳市龍華區(qū)巴拉巴奶茶店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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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巴拉巴奶茶店、深圳市恒晟行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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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龍華區(qū)巴拉巴奶茶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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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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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9執(zhí)3747號執(zhí)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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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9執(zhí)374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恒晟行貿易有限公司 當事人- 深圳市龍華區(qū)巴拉巴奶茶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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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粵0309執(zhí)3747號深圳市龍華區(qū)巴拉巴奶茶店: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恒晟行貿易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粵03民終3405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恒晟行貿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0309執(zhí)374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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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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