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信物流
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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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梁習文 被告- 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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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2 | -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習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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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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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606民初5050、552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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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5050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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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習文與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兩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F(xiàn)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本院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民事判決書給你(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606民初5050、5521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梁習文支付2017年6月工資10099元、2017年7月工資10200元、2017年8月工資9400元、2017年9月1日至9月7日工資1870元;二、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梁習文支付2016年年度40%的年終獎4406.67元;三、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梁習文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4546.74元;四、被告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對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梁習文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018)粵0606民初5050號案受理費10元(原告申請免交),本院準予免交;(2018)粵0606民初5521號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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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2018)粵0606民初552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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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5521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梁習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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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梁習文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你單位與本案存在利害關(guān)系,是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通知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現(xiàn)因你單位去向不明,本院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原告僅需向被告梁習文支付6月至8月工資16357元;2.被告梁習文向原告返還多收的工資54125.56元、代繳的社保費5145.8元;3.被告梁習文向原告賠償在工作中因嚴重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81.08元。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間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黃志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嘉惠、人民陪審員鄧煥兒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游瑞環(huán)擔任記錄,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時在本院四樓第二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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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3 |
(2018)粵0606民初5050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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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5050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梁習文 被告- 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 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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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習文與被告廣州市嘉信物流服務(wù)有限公司、佛山嘉信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單位去向不明,本院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兩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2017年6月工資10099元、7月份工資10200元、8月工資4851.6元;2.兩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2016年度40%年終獎4406.7元;3.兩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2017年8月17日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即9月7日的工資損失7432.6元;4.兩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9581.9元。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間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黃志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嘉惠、人民陪審員鄧煥兒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游瑞環(huán)擔任記錄,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時在本院四樓第二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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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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