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島喜
樂清市雁蕩鎮(zhèn)西門島喜樂養(yǎng)殖場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樂地稅荊罰[2016]40號 | 樂清市地方稅務局 |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對你單位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涉稅事項進行了檢查,對你單位存在的違法事實,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你單位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日期為2015年6月2日,稅務部門登記日期為2016年6月1日,屬逾期登記,逾期335天。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貳佰元整(¥200)。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貳佰元整。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樂清市地方稅務局大荊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地方稅務局或向樂清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樂清市地方稅務局大荊稅務分局(蓋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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