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克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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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許陸輝等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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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27712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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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2 |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黃伯高等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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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25005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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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3 |
廣州安世亞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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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2226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安世亞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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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17 |
4 |
江蘇當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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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6執(zhí)70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當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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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29 |
5 |
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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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922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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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7 |
6 |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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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95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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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7 |
7 |
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案件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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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3執(zhí)14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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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10-15 |
8 |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福建新龍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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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8民終6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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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18 |
9 |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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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終7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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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9 |
10 |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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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4128號之三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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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1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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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閩0205執(zhí)2994號 | 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6 | 詳情 |
2 | (2020)豫0122執(zhí)4214號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詳情 |
3 | (2020)粵0307執(zhí)20038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詳情 |
4 | (2020)粵0307執(zhí)18032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詳情 |
5 | (2020)粵0307執(zhí)15716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詳情 |
6 | (2020)粵0307執(zhí)15634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7 | 詳情 |
7 | (2020)粵0307執(zhí)15193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詳情 |
8 | (2020)粵0307執(zhí)14189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4 | 詳情 |
9 | (2020)粵0307執(zhí)14188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4 | 詳情 |
10 | (2020)粵0307執(zhí)13548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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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民初501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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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50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鄭州比克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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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5019號李向前、于曉秋、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與被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向前(被告四)、于曉秋(被告五)、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被告六)、鄭州比克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被告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5019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事項: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歸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16900萬元以及至貸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復利等全部欠息(暫計至2021年5月26日,欠息合計人民幣164594.80元),被告一若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公告費以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費用由七個被告共同承擔;3.請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81100520190000819)、被告七按照《保證合同》(81200201900019661-bz)的約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有權要求上述五個被告先于或同時于物的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請求判令原告有權按照《最高額權利質(zhì)押合同》(81100720190000178)的約定對被告六持有的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62036756股股權行使質(zhì)押權,并有權從處置質(zhì)物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以實現(xiàn)上述債權;5.請求判令原告有權按照《權利質(zhì)押合同》(8110042020NS00001)的約定對被告一持有的杭州杰能動力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行使質(zhì)權,并有權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以實現(xiàn)上述債權;6.請求判令原告有權按照《最高額抵押合同》(8110062020NS00001)的約定對抵押物[具體為:被告一現(xiàn)有的及將有的鋰離子電芯(包括半成品、產(chǎn)成品)]行使抵押權,并有權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以實現(xiàn)上述債權。]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時00分在第三十庭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2021年11月16日10時00分在第三十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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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1)粵03財保6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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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財保60號 | -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當事人-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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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財保60號于曉秋: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曉秋訴前財產(chǎn)保全一案,現(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為: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曉秋名下價值人民幣169,772,911.11元的財產(chǎ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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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19)粵03民初4932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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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4932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當事人-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憲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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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魏憲菊: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訴被告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憲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訴狀。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請于上述期間至本院領取上訴狀。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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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19)粵03民初4932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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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4932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當事人-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憲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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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魏憲菊: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訴被告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憲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憲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支付股權回購款,含原股權轉讓款70000000元及投資回報收益(以7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的標準自2018年6月8日計至相應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1900元,由被告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憲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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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2020)粵0310民初4007號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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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400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沃爾新能源電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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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4007號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爾新能源電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10民初4007號,現(xiàn)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被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貨款140900.26元及利息(以140900.26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相應款項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88元、保全費1339元(原告均已預交),均由被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的受理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交。被告負擔的保全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原告?,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10民初4007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坑梓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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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6 |
(2020)粵0307民初2808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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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808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和順美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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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8083號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和順美服飾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下列法律文書:起訴狀、證據(jù)、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凍結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時30分在布吉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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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7 |
(2020)粵0309執(zhí)669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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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66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源科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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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執(zhí)6698號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源科昱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9民初1219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執(zhí)669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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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8 |
(2020)粵0309執(zhí)661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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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661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歡鑫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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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執(zhí)6616號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歡鑫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9民初22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執(zhí)661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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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9 |
(2019)粵03民初4932號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魏憲菊舉證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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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4932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當事人- 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憲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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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魏憲菊: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匯穎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訴被告西藏浩澤商貿(mào)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憲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舉證通知書、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jù),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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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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