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銘置業(yè)
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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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龍、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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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沈水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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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龍與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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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沈水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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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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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326民初64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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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沈水龍 被告- 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團有限公司 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 陳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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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榮華里8幢3單元404室張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龍與被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陳銘松、第三人張春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沈水龍工程款337336.50元;二、被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給付責任;四、駁回原告沈水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18元,由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6361元,沈水龍負擔357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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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2019)浙0326民初64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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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沈水龍 被告- 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團有限公司 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 陳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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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榮華里8幢3單元404室張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龍與被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漢銘置業(yè)有限公司、陳銘松、第三人張春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起訴要求判決:1.被告一、被告四即刻支付工程款337937元及利息23279.7元,合計361216.7(利息按年利率6%,工程款186233元自2018年3月6日起暫計至2019年9月5日(548天)質保金151704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暫計至2019年9月5日〔248天),實際應計算至判決確認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四承擔本案訴訟費;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訴請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5時00分在平陽縣人民法院鰲江法庭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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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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