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仕達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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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西林、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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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民申31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袁西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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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1-01-26 |
2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袁西林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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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2767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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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03-26 |
3 |
袁西林、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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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民終171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袁西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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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5-14 |
4 |
方妙玲與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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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民終680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方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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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6 | 2018-12-25 |
5 |
袁西林、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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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民轄終10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袁西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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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21-04-02 |
6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方妙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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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450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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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9-03-19 |
7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李艷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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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482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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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8-10-09 |
8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李清寶、徐麗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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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67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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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7-12-29 |
9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朱抗柱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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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執(zhí)30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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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7-10-27 |
10 |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朱抗柱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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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7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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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17-07-0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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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581民初67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清寶 徐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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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2 | (2016)閩0581民初29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柯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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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1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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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李清寶、徐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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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67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清寶 徐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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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清寶(公民身份號碼:3701031977****5516)、徐麗(公民身份號碼:3709821981****708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清寶、徐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676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計1352609.8及資金占用費損失(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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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2 |
[裁判文書]柯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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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9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柯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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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柯文明(身份證號3505821968****851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柯文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98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柯文明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貨款27557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該款項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433元,由被告柯文明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承辦法官:黃招榮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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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3 |
[裁判文書]朱抗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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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7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朱抗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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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朱抗柱(身份證號3208261980****385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抗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76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朱抗柱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貨款256784.1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152元,由被告朱抗柱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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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柯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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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9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柯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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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柯文明(身份證號3505821968****851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柯文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98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75572元及資金占用費損失(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承辦法官:黃招榮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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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朱抗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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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7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朱抗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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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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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朱抗柱(身份證號3208261980****385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抗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76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56784.1元及資金占用費損失(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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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
6 |
[裁判文書]吳禮勝、盧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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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吳禮勝 盧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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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禮勝(4202211962****0819)盧婷(4202811982****574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凱仕達公司)與被告吳禮勝、盧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4)獅民初字第370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吳禮勝、盧婷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貨款308864.9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2014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933元及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吳禮勝、盧婷共同負擔。鑒于公告費已由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預支,被告吳禮勝、盧婷應在執(zhí)行上述判決內容時一并支付給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承辦法官:邱國旭書記員:梁秋芳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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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7 |
[裁判文書]程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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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程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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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程剛(4212811981****003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凱仕達公司)與被告程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4)獅民初字第370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程剛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貨款41587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2014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40元及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程剛負擔。鑒于公告費已由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預支,被告程剛應在執(zhí)行上述判決內容時一并支付給原告福建省凱仕達運動服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承辦法官:邱國旭書記員:梁秋芳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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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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