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琳科技
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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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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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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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1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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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74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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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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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號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7)浙0282民初741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解除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簽訂的編號為kj2016021號《設(shè)備訂購合同》和《技術(shù)協(xié)議書》;二、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預(yù)付款79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以應(yīng)返還的預(yù)付款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868元,由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負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至本院觀城人民法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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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2 |
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應(yīng)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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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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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號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宏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訴訟須知、舉證通知書、當(dāng)事人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跟蹤卡、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等法律文書和開庭傳票。原告訴請判令你公司立即返還設(shè)備款79500元,并支付相應(yīng)的利息損失。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8時30分在本院觀城人民法庭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你公司準時到庭參加訴訟,若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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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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