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倫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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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蘭坪隆祥永興租賃部與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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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財保9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蘭坪隆祥永興租賃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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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2 |
蘭坪隆祥永興租賃部與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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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民初7259號之二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蘭坪隆祥永興租賃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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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6 |
3 |
義家林與彭少平、蔣春燕、沈啟波、沈啟福、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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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終47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義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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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1 |
4 |
何小飛、陳愛華合伙協(xié)議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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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終640號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上訴人-何小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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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5 |
5 |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紹興市柯橋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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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行終504號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
上訴人-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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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2 |
6 |
彭少平、蔣春燕等與沈啟波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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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5民初122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彭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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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31 |
7 |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紹興市柯橋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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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行初88號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
原告-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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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3-12 |
8 |
原告彭少平、蔣春燕與被告沈啟波、義家林、沈啟福、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指定管轄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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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民轄3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彭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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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29 |
9 |
安發(fā)明與吳定江、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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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1民初180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安發(f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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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龍縣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3-21 |
10 |
王如建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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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執(zhí)4806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如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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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2-02 | 2018-06-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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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83民初6382號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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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 王如建 當事人-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單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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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單位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王如建醫(yī)療費21080.19元、誤工費19879.50元、護理費795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74856元合計227157.49元的80%計181725.99元,另賠償王如建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合計賠償189725.99元,除去王如建已收的12000元,再付177725.99元。二、駁回王如建的其余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70元,由王如建負擔370元,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700元,款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55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09000001033263004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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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2 |
(2016)浙0683民初6382號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副本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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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 王如建 當事人-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單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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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單位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251302.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單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潘大華、人民陪審員杜中華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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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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