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工縫制
浙江銀工縫制設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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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張小杰等楊小輝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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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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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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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號原告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平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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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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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1002民初37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貨款73225元,并賠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案件受理費815元(已減半),由你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門戶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一審案件審理終結后,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訴訟費用(費用金額1630元),并在提交上訴狀時一并預交,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臺州市農行,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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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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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號原告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訴被告王平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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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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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銀工縫紉機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1002民初3729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開庭傳票、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你支付原告貨款73225元,并賠償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門戶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14時35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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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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