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杰
石獅市雄杰織造廠
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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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羽(福建)服飾織造有限公司與石獅市雄杰織造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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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30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金羽(福建)服飾織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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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8-11-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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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石獅市雄杰織造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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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30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飾織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雄杰織造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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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雄杰織造廠(公民身份號碼:350581600249602):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飾織造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雄杰織造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300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石獅市雄杰織造廠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金羽(福建)服飾織造有限公司貨款83699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92元,減半收取946元,由石獅市雄杰織造廠負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承辦法官:郭清漂書記員:張燦煌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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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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