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昌
舟山市安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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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公(六橫)行罰決字[2019]51332號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六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陳*系舟山市安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且在該公司工作和居住時間已超過3天,舟山市安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將陳*的人員信息報送公安機關(guān),且未告知陳*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舟山市安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普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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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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