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家具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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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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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執(zhí)恢319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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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2 |
2 |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與上海祝發(f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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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民終4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鮑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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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31 |
3 |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與上海祝發(f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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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民終4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鮑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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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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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蘿卜囊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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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執(zhí)4391號之二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蘿卜囊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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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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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與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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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4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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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4-05 |
6 |
寧波宏鋼制管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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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執(zhí)3683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宏鋼制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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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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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祝發(f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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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5民初44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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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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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蘿卜囊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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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4756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蘿卜囊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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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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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鴻義貿(mào)易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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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執(zhí)恢451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市鎮(zhèn)海鴻義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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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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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新朗板業(yè)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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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執(zhí)108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新朗板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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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2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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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滬0115執(zhí)13478號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詳情 |
2 | (2021)粵0404執(zhí)1521號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詳情 |
3 | (2020)浙0225執(zhí)恢319號 | 象山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詳情 |
4 | (2019)浙0109執(zhí)7573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9 | 詳情 |
5 | (2019)浙0109執(zhí)2207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詳情 |
6 | (2017)粵0183執(zhí)2510號 | 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2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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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404民初241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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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4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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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2414號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404民初24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nèi)容:一、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08,955.5元;二、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方法詳見附表)。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因適用簡易程序受理費減半收取705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059元,由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聯(lián)系人:陳立濤、張志鋒聯(lián)系電話:0756-7256805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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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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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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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鮑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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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號鮑久益(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81****5115)、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浙0203民初47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貨款533509.2元及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損失至款項實際付清日止;二、被告鮑久益對上述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項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鮑久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9135元,財產(chǎn)保全費3488元,合計12323元,由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共同負擔。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望春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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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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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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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鮑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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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號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3302251981****5115):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鮑久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轉(zhuǎn)普裁定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保全裁定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寧波市比優(yōu)特化工有限公司貨款533509.2元并賠償損失(以實際欠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請求貴院判令被告鮑久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望春法庭領取相關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望春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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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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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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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喬明家居用品實業(yè)有限公司 壹美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寧波高新區(qū)喬明科技有限公司 寧波壹美壹家貿(mào)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賴也萍 賴遼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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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喬明家居用品實業(yè)有限公司、壹美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qū)喬明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壹家貿(mào)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賴也萍: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你們及賴遼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204民初2510號民事上訴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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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5 |
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喬明家居用品實業(yè)有限公司、壹美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qū)喬明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壹家貿(mào)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賴也萍、賴遼愿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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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喬明家居用品實業(yè)有限公司 壹美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寧波高新區(qū)喬明科技有限公司 寧波壹美壹家貿(mào)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賴也萍 賴遼愿 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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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號寧波喬明家居用品實業(yè)有限公司、壹美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qū)喬明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壹美壹家貿(mào)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賴也萍、賴遼愿:本院受理的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你們及寧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民事裁定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適用簡式裁判文書告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保全)民事裁定書、財產(chǎn)保全告知書、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一、請求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合同號為AA14010003ACX的《租賃合同》。二、請求判決被告一立即返還原告系爭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如附表,價值為817000元)。三、請求判決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爭租賃合同解除前之全部已到期租金(暫計至2016年5月5日為155000元)。四、請求判決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爭租賃合同項下逾期利息(暫計至2015年5月5日為425元)。五、請求判決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爭租賃合同項下的違約金(以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2606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加計;暫計至2016年5月5日為7139元)。六、請求判決被告一支付原告自系爭《租賃合同》解除始至被告一實際返還原告租賃物期間的租賃物占有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算)。七、請求判決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八、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與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本案由審判員阮佳志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亞平、王德藝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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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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