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利王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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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冰如與蔡清溪、蔡國寧、許連治、高培東、蔡莉莉、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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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冰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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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倫賢、蔡清溪企業(yè)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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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董倫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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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金土、蔡清溪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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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李金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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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執(zhí)行人許連興與被執(zhí)行人許連治、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蔡國寧、蔡清溪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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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許連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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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許維旋與被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第三人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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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許維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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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商銀行石獅支行與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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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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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黃冰如與李猛躍、林萬忍、李曉亮、高培東、蔡清溪、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石獅市煌樺服裝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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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冰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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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邱進填與高培東、蔡清溪、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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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邱進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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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案外人許維旋執(zhí)行異議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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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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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與石獅市克林斯頓服飾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龍寶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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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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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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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581民初15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 被告- 蔡莉莉 洪聲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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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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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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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民初1896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 |
原告-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當事人- 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許維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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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閩05民初1896號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維旋、第三人許連治、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閩05民初1896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人員通知書、傳票、提供確認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材料。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上述相關訴訟文書材料,逾期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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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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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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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民初1899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 |
原告-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 許連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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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閩05民初1899號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許連治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閩05民初1899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人員通知書、傳票、提供確認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材料。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上述相關訴訟文書材料,逾期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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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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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民初1899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 |
原告-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許連治 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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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閩05民初1899號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缸角酒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許連治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閩05民初1899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人員通知書、傳票、提供確認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材料。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上述相關訴訟文書材料,逾期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即12月14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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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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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民初1896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 |
原告-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當事人- 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許維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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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閩05民初1896號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維旋、第三人許連治、泉州市利百迦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閩05民初1896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人員通知書、傳票、提供確認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訴訟文書材料。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上述相關訴訟文書材料,逾期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即12月1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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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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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產(chǎn)]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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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破7號 | - |
當事人-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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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閩05破7號本院根據(jù)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的申請,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受理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chǎn)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擔任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于2019年8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訊地址:福建省晉江市世紀大道萬達廣場寫字樓B座506-507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郵政編碼:362200;聯(lián)系人:小曾;聯(lián)系電話:13615957449〕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chǎn)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chǎn)生的費用。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15時3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樓二樓第九法庭召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chǎn)持有人應當向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chǎn)。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清算義務人應配合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進行清算,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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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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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清溪、許連治、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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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被告- 蔡清溪 許連治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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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清溪(身份證號3505821956****4034)、許連治(身份證號:3505821962****402X)、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蔡清溪、許連治、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621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一、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1日簽訂的編號為“069001000020130010”、“069019000020140014”號的《額度授信合同》、《流動資金貸款額度使用合同》,并判令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5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自欠息之日起計算至原告實際收回全部債權之日止。計算至2015年10月28日約為38590.64元);二、判決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時,原告有權以被告蔡清溪、許連治提供的位于石獅湖濱林邊村12號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獅湖國用(2000)字第0496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獅房權證湖濱字第01062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財產(chǎn)的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判令被告蔡清溪、許連治對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用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9時00分在石獅市金融服務中心(金融巡回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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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
7 |
[裁判文書]蔡清溪、蔡國寧、施湧忠、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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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 董倫賢 被告- 蔡清溪 蔡國寧 施湧忠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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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清溪(身份證號:3505821956****4034)、蔡國寧(身份證號:3505821988****4010)、施湧忠(身份證號:3505821971****4077)、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倫賢與被告蔡清溪、被告蔡國寧、被告施湧忠、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305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蔡清溪、被告蔡國寧應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董倫賢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付欠款利息。二、被告施湧忠、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施湧忠、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蔡清溪、被告蔡國寧追償。本案受理費14412元,由被告蔡清溪、被告蔡國寧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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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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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李金土 被告- 蔡清溪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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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土與被告蔡清溪、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意利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于本案無法成功送達被告?,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241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李金土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利息,其中暫計至起訴日止利息為294000元(共計49個月X6000元/月),扣被告償還利息190000元為104000元],訴訟金額共計354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2月2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九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辦法官:張歆歆書記員:許冰冰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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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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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高培東、被告蔡清溪、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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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邱進填 被告- 高培東 蔡清溪 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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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高培東(3590021968****255X)蔡清溪(3505821956****4034)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進填與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71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邱進填借款本金826000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應對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所欠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追償。如果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060元,由被告高培東、被告蔡清溪、被告石獅市龍寶服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承辦法官:柳東曉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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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
10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清溪、蔡國寧、施湧忠、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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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董倫賢 被告- 蔡清溪 蔡國寧 施湧忠 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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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清溪(身份證號3505821956****4034)、蔡國寧(身份證號3505821988****4010)、施湧忠(身份證號3505821971****4077)、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倫賢與被告蔡清溪、蔡國寧、施湧忠、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于本案無法成功送達被告。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305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限制出境決定書等材料。原告董倫賢起訴請求:一、被告蔡清溪、蔡國寧立即償還結欠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即從2015年2月12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現(xiàn)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時利息為:100萬元*1.7%*4個月即6.8萬元。);二、被告施湧忠、石獅市意利王制衣發(fā)展有限公司、泉州市煌馬服裝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本案的所有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九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許冰冰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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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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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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