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宜居
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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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海(西)行罰決字[2020]01369號 | 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門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7月27日10時30分許,日常檢查中的民警查獲位于寧波市海曙區(qū)翠柏路宜居緣城市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劉某未按規(guī)定對310房間內(nèi)住宿旅客王某某和王某某的身份信息進行查驗登記,310房間只登記了陳某某一人。寧波市海曙區(qū)翠柏路宜居緣城市酒店作為住宿服務提供者未對住宿旅客的身份進行查驗登記,劉某系寧波市海曙區(qū)宜居緣城市酒店的前臺管理負責人,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等相關工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寧波銀行湖東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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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詳情 |
2 | 海(消)行罰決字〔2019〕0132號 | 海曙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寧波市海曙區(qū)翠柏路51號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翠柏路51號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將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翠柏路51號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寧波海曙宜居緣城市酒店停產(chǎn)停業(yè),并于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工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中興路757-773單號)(賬號:92011333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消防救援支隊海曙區(qū)大隊 2019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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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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