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尊物產(chǎn)
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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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得韜電子有限公司、寧波港迪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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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執(zhí)恢69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得韜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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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9 |
2 |
浙江得韜電子有限公司、寧波金融資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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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執(zhí)異16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金融資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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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31 |
3 |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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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終677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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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9 |
4 |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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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633號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 |
再審申請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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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24 |
5 |
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債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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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執(zhí)3424號之三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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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4 |
6 |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信用證開證糾紛、追償權(quán)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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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472號 | 信用證開證糾紛 |
再審申請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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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15 |
7 |
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衢州昊悅實業(yè)有限公司、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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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執(zhí)378號之二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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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05 |
8 |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信用證開證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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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999號 | 信用證開證糾紛 |
再審申請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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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7-14 |
9 |
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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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執(zhí)326號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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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6-05 |
10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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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執(zhí)22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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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01 | 2020-09-14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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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民終1203號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 |
上訴人-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悅實業(yè)有限公司 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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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G14 | 2019-04-18 |
2 | - | 金融不良債權(quán)追償糾紛 |
原告-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悅實業(yè)有限公司 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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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3 | (2018)浙民終22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 寧波港迪貿(mào)易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寧波國海電子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證開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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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G95 | 2018-05-17 |
4 | (2018)浙民終222號 | 信用證開證糾紛 |
上訴人-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寧波港迪貿(mào)易有限公司 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寧波國海電子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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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G95 | 2018-05-17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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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02執(zhí)3424號 | 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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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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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 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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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號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我院(2018)浙02民初67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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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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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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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 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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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號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我院(2018)浙02民初67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借款本金161592778.60元、利息5756742.70(暫計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完畢;二、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有權(quán)就上述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應付款項,對被告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衢州市花園街道通衢街5號1幢、3幢、4幢、5幢房地產(chǎn)[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衢房權(quán)證柯城區(qū)字第20121362號、第20121360號、第20121358號、第20121359號;土地使用證號:衢州國用(2014)第06465號、衢州國用(2014)第06509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按順位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對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保證人在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案件受理費87854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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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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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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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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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號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我院(2017)浙02民初142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逾期貸款199278262.78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計算至2017年11月8日為15850777.98元,其后利息以本金199278262.78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律師費695160元,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三、被告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債權(quán)本金200000000元的最高限額內(nèi)向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案件受理費112903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134031元,由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負擔9124元,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負擔112490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按上訴請求金額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401001,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按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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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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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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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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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號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我院(2017)浙02民初1426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逾期貸款99723886.68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計算至2017年11月8日為6939847.52元,其后利息以本金99723886.68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律師費369780元,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三、被告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債權(quán)本金100000000元的最高限額內(nèi)向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案件受理費581282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586282元,由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負擔5011元,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負擔58127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按上訴請求金額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401001,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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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5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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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 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 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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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匯豐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寧波益尊物產(chǎn)有限公司、浙江陽明銅業(yè)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誠信訴訟提示書和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5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十七號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承辦法官:梅亞琴電話:0574-87009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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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6 |
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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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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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十七號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辦法官:王嵐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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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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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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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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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十七號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辦法官:王嵐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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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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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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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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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寧波眾仁宏電子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民事裁定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誠信訴訟提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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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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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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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楊邕 王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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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浙江樂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運寧波物產(chǎn)有限公司、中外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民事裁定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誠信訴訟提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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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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