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宏商業(yè)
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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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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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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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保理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96565.21元、服務費14304.24元、違約金45530.8元及逾期利息(以596565.21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0.05%每日標注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萬元、財產保全擔保費910元;三、被告傅雅誠、彭碩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傅雅誠、彭碩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16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承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在本判決生效后,本院予以退還16162元;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6162元。逾期拒不繳納,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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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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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傅雅誠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 彭碩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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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 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保理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7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 一、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96565.21元、服務費14304.24元、違約金45530.8元及逾期利息(以596565.21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0.05%每日標注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萬元、財產保全擔保費910元; 三、被告傅雅誠、彭碩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傅雅誠、彭碩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秉宏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16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承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在本判決生效后,本院予以退還16162元;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誠、彭碩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6162元。逾期拒不繳納,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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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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