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娜斯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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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義執(zhí)法行罰字[2017]第11358號 | 市行政執(zhí)法局 |
浙江寶娜斯襪業(yè)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進行臨時建設2016年2月,當事人浙江寶娜斯襪業(y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義烏市機場路627號廠房一樓頂搭建了一個鋼架結構彩鋼棚,用于鍋爐等設備防雨。該鋼棚長約25.9米,寬約17米。該行為于2017年11月28日8時50分被我局執(zhí)法隊員查獲,被查獲時,當事人仍無法出具該鋼棚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擅自搭建的鋼棚拆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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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義公(苑)行罰決字[2017]25036號 | 義烏市市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在2012年底,義烏市北苑街道機場路627號的浙江寶娜斯襪業(yè)有限公司購買化學品“過氧化氫”,后一直有3.2公斤遺留,但到今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后被我局工作人員查獲。經查,“過氧化氫”溶液濃度大于8%,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寶娜斯襪業(yè)有限公司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并收繳過氧化氫3.2公斤。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中信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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