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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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94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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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945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黃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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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旺平(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北干街道城建公寓2幢1單元102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旺平不當?shù)美m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簽署食堂承包合同,約定原告園區(qū)食堂由被告承包,食堂工作人員(含廚師、服務員、清潔員等)由被告負責發(fā)放工資。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已于2016年7月15日與被告結清園區(qū)所有食堂相關費用。但自2016年7月21日起,被告失去聯(lián)系,且拖欠工資。為此,原告先后于2016年8月、10月、12月分三次代為墊付食堂8名工作人員工資,共計人民幣143600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不當?shù)美灿?49056元(包括按照年利率4.35%暫計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5456元)。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1日8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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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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