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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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張亞軍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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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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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楊李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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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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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陳飛全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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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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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何惠娟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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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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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翠華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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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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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蘇敏智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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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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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偉民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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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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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吳麗嫦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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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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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孔德權(quán)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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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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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劉振房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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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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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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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2071民初1357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黃燕紅 阮毅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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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0 | 2020-07-30 |
2 | (2020)粵2071民初57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黃俊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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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4-07 |
3 | (2019)粵2071民初647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余加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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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18 | 2019-12-19 |
4 | (2018)粵2071民初829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游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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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6 | 2019-11-14 |
5 | (2018)粵2071民初829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鄧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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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5 | 2019-11-14 |
6 | (2018)粵2071民初847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國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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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8 | 2019-10-01 |
7 | (2019)粵2071民初647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余加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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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6 | 2019-05-09 |
8 | (2018)粵2071民初829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鄧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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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05-07 |
9 | (2018)粵2071民初829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游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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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05-07 |
10 | (2017)粵2071民初1566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永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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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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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粵2071民初9286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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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28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凌輝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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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凌輝凱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92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凌輝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本金42558.40元、利費總和7578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003元(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交1003元),由被告凌輝凱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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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2022)粵2071民初861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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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861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鄭偉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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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鄭偉強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向曉東獨任審理,蘇苑雯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鄭偉強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182727.24元及利息15525.07元、違約金2445.93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共計200698.24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鄭偉強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200698.24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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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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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11290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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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1129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鐘琴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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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鐘琴美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陳毅強獨任審理,黎艷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鐘琴美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40370元及利息1578.26元、違約金1769.82元(暫計至2022年1月7日共計43718.08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鐘琴美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43718.08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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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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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356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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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35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鄭曉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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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鄭曉青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楊穎獨任審理,胡凌雪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鄭曉青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42430.38元及利息2890.31元、違約金1866.82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共計47187.51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鄭曉青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47187.51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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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5 |
(2022)粵2071民初8641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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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864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潘俊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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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潘俊熾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86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潘俊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本金73643.83元、利費總和16875.82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973元(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交),由被告潘俊熾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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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6 |
(2022)粵2071民初9352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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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35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郭泳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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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郭泳詩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楊穎獨任審理,胡凌雪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郭泳詩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61523.37元及利息5390.24元、違約金2700.78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共計69614.39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郭泳詩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69614.39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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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7 |
(2022)粵2071民初8651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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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865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莫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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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莫輝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86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莫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本金66916.28元、利費總和12893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813元,(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交),由被告莫輝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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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8 |
(2022)粵2071民初854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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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854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劉梓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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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劉梓強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向曉東獨任審理,蘇苑雯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劉梓強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116221.6元及利息12353.12元、違約金2638.3元(暫計至2022年1月7日共計131213.02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劉梓強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131213.02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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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9 |
(2022)粵2071民初934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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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34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杜錦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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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杜錦華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楊穎獨任審理,胡凌雪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杜錦華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17722.02元及利息5335.63元、違約金4614.81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共計27672.46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杜錦華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27672.46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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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10 |
(2022)粵2071民初9105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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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910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王仁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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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王仁文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鄧樹青獨任審理,王宇薔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王仁文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22141.56元及利息3094.52元、違約金2530.25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共計27766.33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王仁文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合計27766.33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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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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