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霖置業(yè)
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臨平萬麗酒店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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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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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之二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 被告- 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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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之二趙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訴被告趙芬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趙芬支付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3724.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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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2 |
(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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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 被告- 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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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之二趙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訴被告趙芬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趙芬支付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3724.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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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3 |
(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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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 被告- 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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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趙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與被告趙芬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民事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等應(yīng)訴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下午14時在本院本院十二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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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4 |
(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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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 被告- 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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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403號趙芬:原告杭州萬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余杭萬麗酒店分公司與被告趙芬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13號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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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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