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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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稅一稽罰[2020]108 | 嘉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與深圳市宣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于2017年5月取得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代碼:4403462130;發(fā)票號碼:11428861-11428862,涉及金額157346.15元,稅額26748.85元,價稅合計184095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虛開證明單》,證實上述發(fā)票為虛開。你單位已于2017年5月認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稅款26748.85元,并已結轉2018年度成本157346.15元。上述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fā)〔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計算,你單位少繳201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39336.54元,少繳2019年度增值稅26748.85元,少繳2019年度城建稅1872.42元,以上合計67957.81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偷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67957.81元百分之五十罰款計33978.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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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詳情 |
2 | 平公(林埭)行罰決字[2018]10747號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3月17日,浙江年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袁某某建立勞動關系,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未將袁某某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袁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年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責令三日內(nèi)整改,并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平湖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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