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新城
泉州泉港新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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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泉州泉港新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林永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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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quán)保護糾紛 |
原告- 泉州泉港新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林永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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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林永裕(住泉州市泉港區(qū)后龍鎮(zhèn)龍亭街388號70幢5單元409室):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新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林永裕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因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故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應訴材料。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立即搬出泉港區(qū)棲霞小區(qū)70幢F組團2號樓1層117號店面,并騰空、清除店內(nèi)物品;2.被告立即將泉港區(qū)棲霞小區(qū)70幢F組團2號樓1層117號店面歸還給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實際歸還店面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費,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4.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7月24日的水費264.5元給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8時30分在本院第二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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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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