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通智造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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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公(大)行罰決字[2018]10501號 | 南湖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2月14日,脈通醫(yī)療科技(嘉興)有限公司向國藥集團化學試劑有限公司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硝酸后,未按規(guī)定在五日內將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后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脈通醫(yī)療科技(嘉興)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南湖區(qū))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直接到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禾城農商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進行銀行柜面繳款,或者使用支付寶掃一掃《(南湖區(qū))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上面的二維碼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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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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