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學科貝
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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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7民初508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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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7民初508號 |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志學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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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粵0307民初508號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志學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趙佩婕、陳新宇、陳玉蓉、楊會娥、唐玉芳、巫淑姍、肖昊哲、吳曉萍與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志學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0307民初5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趙佩婕退還課程費人民幣15738元;二、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陳新宇退還課程費人民幣25939.38元;三、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陳玉蓉退還課程費人民幣11725.71元;四、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楊會娥退還課程費人民幣7617.56元;五、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唐玉芳退還課程費人民幣31719.66元;六、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巫淑姍退還課程費人民幣24322.5元;七、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肖昊哲退還課程費人民幣13650.42元;八、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吳曉萍退還課程費人民幣10232.02元;九、駁回原告趙佩婕、陳新宇、陳玉蓉、楊會娥、唐玉芳、巫淑姍、肖昊哲、吳曉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上述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1.7元,由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原告趙佩婕、陳新宇、陳玉蓉、楊會娥、唐玉芳、巫淑姍、肖昊哲、吳曉萍已預交99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志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訴訟費991.7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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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2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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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7民初3168號 |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
原告- 汪青 劉芳 楚指花 被告- 志學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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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粵0307民初3168號 志學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志學科貝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劉芳、汪青、楚指花等33人訴你方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等各一份。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天,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開庭時間定于2022年7月6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坪地法庭第五審判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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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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