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舟控股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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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857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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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857號之一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陳龍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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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號之一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陳龍訴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88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原告陳龍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陳龍負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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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
2 |
(2021)浙0110民初8857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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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857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陳龍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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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號之一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陳龍訴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88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原告陳龍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陳龍負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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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
3 |
(2021)浙0110民初885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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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857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陳龍 被告- 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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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號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陳龍訴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時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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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4 |
(2021)浙0109民初395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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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952號 | 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 |
原告- 潘拉飛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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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寧圍街道保億中心2幢3703室):本院受理潘拉飛與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9民初395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潘拉飛將其持有的杭州喜雀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10%股權(quán)變更登記至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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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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