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胎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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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二稽罰[2019]85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稅務局稽查局滬浦稅(稽)協(2018)93-1095號編號為631011500182111的協查函,企業(yè)在2017年11月收受上海方勘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品名:廣告費。具體如下:發(fā)票代碼發(fā)票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310017313001584205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6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7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82017/11/0890597.4415401.56合計 362389.7661606.24企業(yè)于2017年11月(所屬月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61606.24元。2017年11月(所屬月份)結轉成本362389.76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稅務局稽查局滬浦稅(稽)協(2018)93-1095號協查函確認上述這四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于虛開。處罰依據:根據國稅發(fā)[1997]第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追繳增值稅61606.24元。企業(yè)在2018年4月接到稅務管理部門通知,已于2018年5月申報申報轉出進項61606.2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還應加收滯納金4620.47元。企業(yè)在2018年4月將該進項稅額61606.24元轉入管理費用借方,責令企業(yè)調增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61606.2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補繳城市建設維護稅4312.44元,企業(yè)已補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362389.7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調減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4312.44元,企業(yè)申報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為3619064.07元,核實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為3981453.83元,應繳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994285.35元,已繳904766.02元,應補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89519.3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罰款10000元。處罰決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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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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