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達(dá)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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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無錫健策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與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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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2財保2號 | - |
申請人-無錫健策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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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1-29 |
2 |
無錫健策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與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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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2財保172號 | - |
申請人-無錫健策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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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28 |
3 |
1327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潤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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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1民初1327號 |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quán)糾紛 |
原告-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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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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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潤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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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1民初1328號之一 |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 |
原告-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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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8-05 |
5 |
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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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8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申請人-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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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6-12-08 | 2016-12-0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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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催28號除權(quán)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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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8號 | - |
當(dāng)事人- 浙江盾安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杭州濱江支行 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nèi)蒙古久和能源裝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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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8號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了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512217號,出票日期2016年4月14日,出票金額1344200.00元。出票人:內(nèi)蒙古久和能源裝備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85203,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盾安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賬號:331065940018010074150,開戶銀行:交通銀行杭州濱江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8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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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
2 |
(2016)浙0103民催28號除權(quán)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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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8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dāng)事人- 浙江盾安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杭州濱江支行 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nèi)蒙古久和能源裝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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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8號申請人無錫斯達(dá)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512217號,出票日期2016年4月14日,出票金額1344200.00元。出票人:內(nèi)蒙古久和能源裝備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85203,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盾安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賬號:331065940018010074150,開戶銀行:交通銀行杭州濱江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利害關(guān)系人應(yīng)向本院申報權(quán)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zhuǎn)讓該票據(jù)權(quán)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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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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