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錦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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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罰〔2021〕1343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9日13時42分,浙B3A656(4軸)行經(jīng)S319(甬余線)寧波方向K24+415時,經(jīng)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4.76噸。6月22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6月24日,經(jīng)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9日,本機關予以立案。對劉建明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肆佰陸拾捌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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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詳情 |
2 | 甬路政罰〔2021〕1340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5月21日16時56分,浙B2A700(4軸)行經(jīng)X712(江北連接線南北向)寧波、慈城方向K4+450時,經(jīng)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3.87噸。6月2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6月4日,經(jīng)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劉建明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佰零壹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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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3 | 北公路罰[2020]03(41)10117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20年05月21日11時18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12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28080千克,超限108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1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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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詳情 |
4 | 北公路罰[2020]03(41)10120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20年05月18日13時19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M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15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28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1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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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詳情 |
5 | 北公路罰[2020]03(41)10118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20年05月19日11時45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13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28170千克,超限117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1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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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詳情 |
6 | 北公路罰[2020]03(41)10119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20年05月18日15時32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M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16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28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1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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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詳情 |
7 | 北公路罰[2020]03(41)10116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6月01日,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96273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20年04月10日16時13分車號為浙B96273的車輛行駛在X712330205江北區(qū)高速公路連接線(南北向)4K+450M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15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28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1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jīng)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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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詳情 |
8 | 北公路罰[2017]03(41)10060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15年02月07日10時05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S319甬余線10K+050M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5640千克,超限5640千克。本單位于2017年0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03(41)100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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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詳情 |
9 | 北公路罰[2017]03(41)10059號 | 寧波市江北區(qū)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96632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15年02月08日09時32分車號為浙B96632的車輛行駛在S319甬余線10K+050M時,經(jīng)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6000千克,超限6000千克。本單位于2017年0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03(41)1005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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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詳情 |
10 | (2018)甬北公共二決字第20號 | 區(qū)城管局(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8年3月7日上午9時,執(zhí)法隊員接到舉報:寧波市江北區(qū)慈城鎮(zhèn)慈江西街和保黎南路南側發(fā)現(xiàn)保黎南路地面有混凝土遺撒,污染城市道路,現(xiàn)場有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浙B3A666混凝土運輸車。當事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被處罰人:寧波萬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洋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該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已經(jīng)清理所灑落泥土,現(xiàn)依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并參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800元案件名稱: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決定書文號:(2018)甬北公共二決字第20號?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江北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18-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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