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泉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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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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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2 | (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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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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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執(zhí)4346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決定書》、《限制消費令》(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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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43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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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4346號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陳勇秀:關(guān)于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執(zhí)行決定書》及《限制消費令》,將你(單位)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予以公開曝光,并依法限制相關(guān)人員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執(zhí)行決定書》、《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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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2 |
(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之一公告判決(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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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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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之一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90032473625XP):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被告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24111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4662元、保全費1641元,合計6303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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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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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944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市迅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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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9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迅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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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944號東莞市迅益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迅益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司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本院責令你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請執(zhí)行人支付貨款25100元、返還受理費428元,并向本院繳納執(zhí)行費282.92元,上述款項暫合計為25810.92元,并報告當前及一年以前的財產(chǎn)情況,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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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4 |
(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公告應(yīng)訴(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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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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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571號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90032473625XP):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舉證通知書(15天)、傳票(1.29)、廉政作風評價卡、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上訴須知、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等材料。原告提交了對賬單、送貨單,請求法院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24111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4時15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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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5 |
(2017)粵1972民初4606號送達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廉政作風評價卡(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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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46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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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4606號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你司及相關(guān)負責人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4606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廉政作風評價卡。判決如下:限被告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428元,已由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預(yù)交,由被告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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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6 |
(2017)粵1972民初4606號送達應(yīng)訴材料及開庭傳票(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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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46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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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4606號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你司及相關(guān)負責人下落不明,無法向你司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轉(zhuǎn)換程序民事裁定書、審判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變更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開庭傳票。原告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請判令:1.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東莞市鉑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100元;2.東莞市訊益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本案適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7月28上午9時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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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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