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包裝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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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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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執(zhí)異15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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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06 |
2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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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執(zhí)3055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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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28 |
3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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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5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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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5-23 |
4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與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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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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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06-04 |
5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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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轄終19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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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9-12-31 |
6 |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特別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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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財保59號 | - |
當(dāng)事人-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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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05-2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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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186號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群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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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 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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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訴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狀。判決確定:一、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貨款1089591.53元及該款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履行;二、駁回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yīng)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460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9606元,由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負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結(jié)清。上訴請求:撤銷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186號民事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yù)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4606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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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2 |
(2018)浙0602民初186號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傳票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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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 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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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文群(3303271978****249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號開庭傳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袍江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盛躍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漢章、樊大根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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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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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號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副本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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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 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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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文群(3303271978****249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紹興華東包裝有限公司訴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證據(jù)材料、駁回管轄權(quán)異議裁定書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089591.53元,并賠償自起訴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yīng)移送至蒼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浙0602民初18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告溫州群發(fā)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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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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