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熠智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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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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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保223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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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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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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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027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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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8 |
3 |
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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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執(zhí)10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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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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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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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保347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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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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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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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707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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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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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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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10民初1513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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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30 |
7 |
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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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5866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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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0-24 |
8 |
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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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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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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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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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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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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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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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執(zhí)7662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詳情 |
2 | (2021)津0116執(zhí)1071號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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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執(zhí)7662號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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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7662號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 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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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7662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票據(jù)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766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zé)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dāng)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yīng)當(dāng)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zé)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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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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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0274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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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027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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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20274號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歐鎧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10時30分在龍華法院第十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1月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網(wǎng)站(網(wǎng)站: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聯(lián)系人:黃彩逢聯(lián)系電話:0755-21050173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2號6樓會議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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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3 |
(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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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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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38052.78元及利息(利息以708949.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29103.28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再追索清償日止);二、駁回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18584號案件受理費2792.96元、18585號案件受理費3542.96元、18586號案件受理費2792.96元,均由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本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聯(lián)系人:陳峰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8813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南山法院粵海法庭607辦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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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4 |
(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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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 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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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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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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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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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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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18584-18586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系列三案,因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應(yīng)訴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9時30分在民商事速裁中心(粵海法庭)第五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屆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聯(lián)系人:陳峰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8813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粵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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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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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10民初1513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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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10民初1513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 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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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10民初1513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你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10民初151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被告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向原告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據(jù)金額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7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自2019年1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上述付款義務(wù)人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0876元,保全費4058元,均由五被告共同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聯(lián)系方式:劉容崢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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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7 |
(2019)粵0310民初1513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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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10民初1513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 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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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10民初1513號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粵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廣東上川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jù)、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訴訟服務(wù)中心第十二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聯(lián)系方式:劉容崢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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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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