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升
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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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諸暨市金莫貿(mào)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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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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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敦園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杭州市余杭區(qū)塘棲鎮(zhèn)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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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敦園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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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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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50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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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50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陳建根 寧波桑夏車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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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5065號陳建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桑夏車業(yè)有限公司、陳建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5065號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負擔通知書,判決:一、被告陳建根支付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貨款112628.0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陳建根賠償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以112628.02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358元,由原告杭州金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92元,由被告陳建根負擔12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許健、張飛聯(lián)系電話:0571-86373508聯(lián)系地址:杭州市臨平區(qū)塘棲鎮(zhèn)建安路47號塘棲人民法庭被告身份信息如下:被告:陳建根,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勝山鎮(zhèn)一灶村擁軍路46號,公民身份號碼33022219590116479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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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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