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地明珠
寧波復地明珠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地稅稽罰〔2017〕4號 |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地稅稽罰〔2017〕4號被行政處罰對象名稱:寧波復地明珠置業(yè)有限公司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基平主要違法事實:該單位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5年9月在“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開發(fā)成本--業(yè)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購買水產、食品、香煙等費用分別為49460.00元、93530.80元和64070.00元,實際為購買超市購物卡、水產券、香煙券等,并在公司售房營銷、促銷活動中作為禮品贈送給介紹客戶的非本公司個人和有意向而未購買的個人客戶,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處罰決定,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計20706.08元。限該單位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入庫,該單位已自動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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