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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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建軍等賴科群、盧洪、謝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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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97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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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1 |
2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霞等賴其祥、王云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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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72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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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06 |
3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明振等鄭根女、象山振業(yè)電器制造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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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4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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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6 |
4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佩來等朱偉、張佩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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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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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5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究產(chǎn)等賴葵葵、賴一劍、謝賢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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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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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6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孫旻珂等肖斌、肖康堅、陳賽娣、象山縣西周糧油經(jīng)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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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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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7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俞來寶等胡國美、鮑先委、張紅梅、周緒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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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55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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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06 |
8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賽云等石云成、朱榮根、肖云、肖康祥、陳春梅、象山縣西周糧油經(jīng)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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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5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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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06 |
9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俞惠紅、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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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65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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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10 |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賴燕賓、張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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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65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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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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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5民初84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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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84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飛 陳金彩 姚波 鄭振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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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公告象山縣賢庠鎮(zhèn)珠溪村珠南4組94戶朱玉飛(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6311089324)、姚波(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8410041579):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玉飛、鄭振勇、陳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225民初844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朱玉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56315.68元(暫算至2020年9月11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個人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鄭振勇、陳金彩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鄭振勇、陳金彩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朱玉飛追償;四、被告姚波在繼承姚吉方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第一項款項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395元,減半收取2197.5元,由被告朱玉飛、鄭振勇、陳金彩負擔,被告姚波在繼承姚吉方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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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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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83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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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83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正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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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龍(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740924****):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正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浙0225民初8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財產(chǎn)保全費66元,均由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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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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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8444號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玉飛、鄭振勇、陳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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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5民初84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飛 鄭振勇 陳金彩 姚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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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8444號朱玉飛、姚波:我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玉飛、鄭振勇、陳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朱玉飛歸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56315.68元(暫計至2020年9月11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個人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被告朱玉飛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1000元,被告鄭振勇、陳金彩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姚波在繼承被繼承人姚吉方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清償責任。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225民初8444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時在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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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敏芝、陳挺、陳忠杰、鄭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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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0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鄭敏芝 陳挺 陳忠杰 鄭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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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064號象山縣鶴浦鎮(zhèn)小百丈村小百丈99號陳挺: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村鎮(zhèn)銀行)為與被告鄭敏芝、陳挺、陳忠杰、鄭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225民初206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鄭敏芝、陳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歸還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103.04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復息29711.87元(暫計至2019年8月21日,以后按《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陳忠杰、鄭威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鄭敏芝、陳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加倍部分債務(wù)利息=債務(wù)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wù)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wù)×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4702元,減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鄭敏芝、陳挺、陳忠杰、鄭威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賬號:376658348992。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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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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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家文、朱亞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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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家文 朱亞雪 姚善玉 徐惠芬 王素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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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號王素艷: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家文、朱亞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813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準許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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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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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號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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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舒宇倫 孫娟 汪孝紅 王亞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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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號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675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101098.66元(暫算至2019年7月2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9311元,由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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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7 |
(2019)浙0225民初6763號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德慶、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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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德慶 盛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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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號盛荷花: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德慶、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676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被告姚德慶、盛荷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5.69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7815.91元(暫算至2019年5月23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452元,由被告姚德慶、盛荷花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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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8 |
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家文、朱亞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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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家文 朱亞雪 姚善玉 徐惠芬 王素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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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號王素艷: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家文、朱亞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王素艷外出,具體聯(lián)系地址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8130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王家文、朱亞雪向原告歸還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4173.50元(暫計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個人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被告王家文、朱亞雪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1000元;3.被告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艷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本案由象山縣人民法院審判員余海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應小平、王國鋒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20年2月5日下午14時00分在象山縣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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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9 |
(2019)浙0225民初6759號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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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舒宇倫 孫娟 汪孝紅 王亞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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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號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外出,具體聯(lián)系地址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6759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101098.66元(暫計算至2019年7月2日,以后利息、復利、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被告寧波象山宇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23000元;被告舒宇倫、孫娟、汪孝紅、王亞彩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本案由象山縣人民法院審判員余海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國鋒、應小平組成合議庭,并2020年1月10日上午9時00分在象山縣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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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10 |
(2019)浙0225民初6763號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德慶、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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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德慶 盛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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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號盛荷花: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國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德慶、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盛荷花外出,具體聯(lián)系地址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225民初6763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姚德慶、盛荷花歸還原告借款本金99805.69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7815.91元(暫計至2019年5月23日,以后利息、罰息、復利按《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被告姚德慶、盛荷花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600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本案由象山縣人民法院審判員余海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國鋒、應小平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時00分在象山縣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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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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