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蘭新
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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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開珍、張二梅等與江蘇梅蘭化工有限公司、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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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1202民初413號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
原告-張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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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5 |
2 |
7311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東泓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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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1283民初7311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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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0-12-11 |
3 |
2404江蘇上上電纜集團有限公司與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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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1283民初2404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某某電纜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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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7-23 |
4 |
劉滸與曹蘭風(fēng)、劉桂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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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3民初8904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劉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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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7-23 |
5 |
泰興市大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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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3民初100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泰興市大華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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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20-04-0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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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606民初1342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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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13422號 | 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quán)糾紛 |
原告- 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 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順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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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原告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順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quán)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606民初134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廣東順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46566.0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231.32元,由原告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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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2 |
(2020)粵0606民初1342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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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13422號 | 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quán)糾紛 |
原告- 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 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順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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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原告泰興梅蘭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順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寶馳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無錫彼洋紡織品有限公司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據(jù)票面金額146566.08元;2.判令訴訟費由被告負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應(yīng)訴材料,依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追加第三人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6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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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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