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杰運輸
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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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0337號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0337號當事人: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MA2AMDAJ4C,法定代表人:曹顯珍,公司地址: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螺洋街道二友村螺洋路269號-1,聯(lián)系電話:13606727269。2020年1月2日上午,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城西中隊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在城西街道匯龍支路譽峰嘉園工地前路面有混凝土水流出。經現(xiàn)場勘查,是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車在道路上泵送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有混凝土泄漏在路面上,同時,譽峰嘉園工地隔壁的銀泰御府小區(qū)水管破裂,水管中的水流出,和泄漏在路面上混凝土混合在一起,造成路面污染。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本局于2020年1月10日予以立案。經調查取證,本局現(xiàn)查明以下事實:經查實,2020年1月2日,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車在城西街道匯龍支路譽峰嘉園工地前道路上從事泵送混凝土的作業(yè),造成路面污染有損道路,道路上混凝土水面積30.75平方米(長12.3米,寬2.5米)。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當事人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2、現(xiàn)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圖片證據(jù)6份,證明當事人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上午,在城西街道匯龍支路譽峰嘉園工地前道路上從事泵送混凝土的作業(yè),造成路面污染,道路上混凝土水面積30.75平方米(長12.3米,寬2.5米)的事實。3、當事人臺州偉杰運輸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日上午,在城西街道匯龍支路譽峰嘉園工地前道路上從事泵送沖洗混凝土的作業(yè),造成路面污染,道路上混凝土水面積30.75平方米(長12.3米,寬2.5米)的事實。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jù)還有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2020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綜執(zhí)罰先告字[2019]第00184號),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綜上所述,本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當事人在道路上從事泵送混凝土有損道路的作業(yè)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為此根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清理道路,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上述款項,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到中國工商銀行溫嶺支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未繳納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溫嶺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天谷電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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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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