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投資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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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華君機械有限公司與嵊州市祥和工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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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136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嵊州市華君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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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11 |
2 |
呂金富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恢復(fù)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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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4532號 | 恢復(fù)原狀糾紛 |
原告-呂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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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09 |
3 |
單良娣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浙江寶譽建設(shè)有限公司恢復(fù)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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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437號 | 恢復(fù)原狀糾紛 |
原告-單良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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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8 |
4 |
單伯燦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浙江寶譽建設(shè)有限公司恢復(fù)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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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438號 | 恢復(fù)原狀糾紛 |
原告-單伯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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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7 |
5 |
單祖燦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嵊州市海通建設(shè)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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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943號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單祖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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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03-16 |
6 |
王順洪、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嵊州市房屋征收辦公室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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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申1887號 | 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王順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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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20 |
7 |
王順洪、嵊州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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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行申149號 | 其他(交通)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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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5-24 |
8 |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建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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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終2846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 |
上訴人-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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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9-27 | 2017-12-19 |
9 |
王如建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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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王如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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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7-07-01 |
10 |
單伯燦與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浙江寶譽建設(shè)有限公司恢復(fù)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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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恢復(fù)原狀糾紛 |
原告-單伯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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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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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83民初6382號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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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 王如建 當(dāng)事人-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單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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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單位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王如建醫(yī)療費21080.19元、誤工費19879.50元、護理費795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74856元合計227157.49元的80%計181725.99元,另賠償王如建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合計賠償189725.99元,除去王如建已收的12000元,再付177725.99元。二、駁回王如建的其余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70元,由王如建負擔(dān)370元,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dān)4700元,款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55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09000001033263004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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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2 |
(2016)浙0683民初6382號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副本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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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 王如建 當(dāng)事人- 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單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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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與被告嵊州市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單位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fēng)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251302.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單超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潘大華、人民陪審員杜中華組成合議庭,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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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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