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智行
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1 |
(2021)浙0110民初13728號 收起
...
展開
|
(2021)浙0110民初13728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鄭忠財 當事人- 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俞政梟 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收起
...
展開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728號俞政梟:本院受理原告鄭忠財訴被告俞政梟、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原告鄭忠財起訴稱:2021年4月14日,俞政梟駕駛浙ADK3207號小型轎車,在杭州余杭-禹航路禹航大橋路段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鄭忠財駕駛的浙ADL3607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事故,造成浙ADL3607號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俞政梟負事故全部責任,鄭忠財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鄭忠財因交通事故停運天數(shù)10天,產生停運費5000元。因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俞政梟、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賠償5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審判庭第二審判庭(臨平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院內)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
展開
|
2021-08-20 |
郵箱
電話
企業(yè)聯(lián)系方式
關注公眾號,免費查看企業(yè)全部聯(lián)系方式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滿商公司網」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