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上維
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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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處字【2016】229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廣州市天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天工商處字【2016】229號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號:440106001172661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員村四橫路自編8號4樓B06房法定代表人:左作人注冊資本:伍拾萬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4月14日營業(yè)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16日經(jīng)營范圍:研究和試驗發(fā)展經(jīng)查明,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于2016年8月25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報告,超過企業(yè)年度報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證據(jù)一: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證據(jù)二: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作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和代理人陳秋霞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jù)三:廣州市天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對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陳秋霞的詢問筆錄;證據(jù)四: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對我局認定的上述事實,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沒有提出異議。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穗天工商員村告字〔2016〕2-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綜上所述,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依據(jù)《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罰款5000元。當事人廣州星上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廣州市建設銀行天河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shù)谝环ㄔ浩鹪V。廣州市天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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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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