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交通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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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金明、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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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244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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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2 |
吳彥豪、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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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244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吳彥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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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6 |
3 |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江北高新產(chǎn)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其他案由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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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執(zhí)復31號 | 其他案由 |
復議申請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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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30 |
4 |
祝小紅、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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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184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祝小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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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8 |
5 |
杜春芳、黃彩云、童斐等申請司法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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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184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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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8 |
6 |
郭金明與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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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931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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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2 |
7 |
吳彥豪與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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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93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吳彥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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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2 |
8 |
吳際平、吳際寧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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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134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吳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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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9 |
吳際平、吳際寧、吳秋萍等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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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1343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吳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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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10 |
樓春娥、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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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執(zhí)133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樓春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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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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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執(zhí)3698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詳情 |
2 | (2021)浙0783執(zhí)3697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詳情 |
3 | (2021)浙0783執(zhí)3279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詳情 |
4 | (2020)浙0783執(zhí)6052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詳情 |
5 | (2020)浙0783執(zhí)6051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詳情 |
6 | (2020)浙0783執(zhí)4536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詳情 |
7 | (2020)浙0783執(zhí)4204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詳情 |
8 | (2020)浙0783執(zhí)4203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詳情 |
9 | (2020)浙0783執(zhí)4202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詳情 |
10 | (2020)浙0783執(zhí)4221號 | 東陽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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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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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453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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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453號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虞深海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783執(zhí)245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即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zhí)行人虞深海借款人民幣90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萬元自2016年7月17日起,25萬元自2016年8月20日起,10萬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10萬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15萬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三、承擔案件受理費7004元。四、承擔案件執(zhí)行費11400元及執(zhí)行費用。報告財產(chǎn)令載明:在本公告送達后七日內(nèi),應當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狀況。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并繼續(xù)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執(zhí)行完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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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2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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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8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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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89號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趙蘭芳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783執(zhí)218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即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zhí)行人趙蘭芳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已從2016年11月15日開始按年利率12%計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以后利息仍以40000元為基數(shù)仍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三、承擔案件受理費460元。四、承擔案件執(zhí)行費572元及執(zhí)行費用。報告財產(chǎn)令載明:在本公告送達后七日內(nèi),應當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狀況。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并繼續(xù)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執(zhí)行完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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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3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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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9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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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90號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趙菊花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783執(zhí)219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即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zhí)行人趙菊花借款人民幣899000元并支付利息195060元(其中600000元從2015年11月19日開始,174000元從2016年4月11日開始,85000元從2016年6月30日開始,40000元從2016年12月10日開始,均按年利率12%計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以后利息以899000元為基數(shù)仍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三、承擔案件受理費7323元。四、承擔案件執(zhí)行費13340.6元及執(zhí)行費用。報告財產(chǎn)令載明:在本公告送達后七日內(nèi),應當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狀況。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并繼續(xù)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執(zhí)行完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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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4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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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8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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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87號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趙正明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783執(zhí)218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即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zhí)行人趙正明借款人民幣276800元并支付利息48256元(其中120000元從2016年5月6日開始,156800元從2016年5月20開始,均按年利率12%已計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此后利息以276800元為基數(shù)仍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三、承擔案件受理費3088元。四、承擔案件執(zhí)行費4775.84元及執(zhí)行費用。報告財產(chǎn)令載明:在本公告送達后七日內(nèi),應當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狀況。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并繼續(xù)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執(zhí)行完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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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5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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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7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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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執(zhí)2179號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趙岳壽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783執(zhí)217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即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執(zhí)行人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zhí)行人趙岳壽借款人民幣8萬元并支付利息9880元(其中4萬元自2016年6月30日開始,4萬元自2017年3月18日開始,均按年利率12%已計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此后利息以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三、承擔案件受理費1000元。四、承擔案件執(zhí)行費1248.2元及執(zhí)行費用。報告財產(chǎn)令載明:在本公告送達后七日內(nèi),應當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狀況。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并繼續(xù)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執(zhí)行完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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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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