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信星
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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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1119號傳票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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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1119號 |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
上訴人- 周麟 被上訴人- 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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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終11119號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周麟與被上訴人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你方作為被上訴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二審審理傳票。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15:10在本院第七審判庭依法審理此案。合議庭成員:張澤、陳凱、趙明升,書記員:黃紅平。屆時你方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裁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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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2 |
(2020)粵0391民初1719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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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1719號 |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
原告- 周麟 被告- 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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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麟與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91民初1719號,現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原告周麟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身份并到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二、駁回原告周麟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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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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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171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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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1719號 |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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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本院受理原告周麟訴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91民初1719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調解溫馨提示、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開庭時間定于2020年12月17日09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十法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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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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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執(zhí)2089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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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執(zhí)208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高靜 被告- 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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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91執(zhí)2089號深圳前海信星企業(y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高靜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19】1659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9)粵0391執(zhí)208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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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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