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置業(yè)
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
開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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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04民初6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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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04民初66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 鐘亮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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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404民初664號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鐘亮堂(4407211967****1616):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訴被告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鐘亮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404民初664號案民事判決書及原告徐建玲上訴狀。本院判決:一、被告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徐建玲支付工程款及保證金共計279,369.76元;二、駁回原告徐建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526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64,526元,由原告徐建玲負擔57,429元,由被告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09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徐建玲的上訴請求為:撤銷(2017)粵0404民初664號案民事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聯(lián)系人:徐法官、王助理、王書記員;聯(lián)系電話:0756-7792336,、7266298、7266399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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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2 |
(2017)粵0404民初6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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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04民初66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鐘亮堂 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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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404民初664號鐘亮堂(4407211967****1616)、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訴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鐘亮堂、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404民初664號案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18年8月2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徐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曾劍、人民陪審員張水金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徐有,王安乾,王愷電話:7792336,7266298,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金湖大道北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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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3 |
(2017)粵0404民初6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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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04民初66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鐘亮堂 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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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404民初664號鐘亮堂(4407211967****1616)、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訴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鐘亮堂、珠海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404民初664號案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徐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曾劍、人民陪審員張水金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聯(lián)系人:徐有,王愷電話:7792336,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金湖大道北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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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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