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睦科技
杭州米睦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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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三稽罰[2020]71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取得房屋轉租收入、服務費收入未全部計入財務賬,未按期申報納稅。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取得房屋轉租收入3422674.48元(不含稅3259689.98元),已申報房屋轉租收入含稅2410834元(不含稅2296032.38元),差額含稅收入1011840.48元(不含稅963657.60元);取得服務費和電費收入701249.48元(不含稅680824.74元),已申報服務費和電費收入含稅423005元(不含稅410684.47元),差額含稅收入278244.48元(不含稅270140.27元)。上述差額收入未申報繳納相關稅費。應補繳增值稅56287.0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940.10元、教育費附加1688.61元、地方教育附加1125.74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查補稅款處以一倍的罰款,計金額60227.1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處5000元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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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詳情 |
2 | 江公(消)行罰決字〔2017〕14000467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干區(qū)大隊 |
現(xiàn)查明杭州米睦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二階次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四條,決定給予杭州米睦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yè),并于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干區(qū)大隊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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