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托山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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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小華與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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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4342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彭小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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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10 00:00:00 | 2018-12-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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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0304民初6926號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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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6926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 被告- 肖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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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6926號之一肖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與被告肖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書。(2017)粵0304民初69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被告肖偉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2051.21元及利息6179.3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3264元(已由原告預(yù)交),由被告負(fù)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應(yīng)在領(lǐng)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yīng)在收到預(yù)交上訴費(fèi)通知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該法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逾期不預(yù)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十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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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2 |
(2017)粵0304民初1209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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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120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 被告- 肖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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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12093號肖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訴被告肖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起訴書、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證據(jù)。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答辯期、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8月10日14時(shí)30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本公告于當(dāng)日張貼于本院公告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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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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