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導航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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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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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執(zhí)異464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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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2-15 |
2 |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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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73民初2217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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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 2019-07-22 | 2019-10-08 |
3 |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揭陽市人民政府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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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73民初2561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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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 2018-03-09 | 2018-04-16 |
4 |
普寧市賽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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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行終1636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上訴人-普寧市賽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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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8-07-17 |
5 |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揭陽市人民政府合同糾紛2016民轄終3264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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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1民轄終3264號 | 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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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6-10-27 | 2016-11-14 |
6 |
普寧市賽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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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71行初74號 | 行政合同 |
原告-普寧市賽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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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2016-08-23 | 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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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時代創(chuàng)興天線廠與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2016民終2300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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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1民終23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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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19 | 2016-09-1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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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zhí)行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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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恢24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被告-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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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恢24號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尹仁根:關于執(zhí)行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執(zhí)恢24號執(zhí)行裁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內容為:執(zhí)行中查明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注銷登記且未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本院遂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終結(2020)粵01執(zhí)1227號案的執(zhí)行程序。2020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0)粵01執(zhí)異464號執(zhí)行裁定,追加尹仁根為本案的被執(zhí)行人,該裁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遂以本案恢復執(zhí)行。本院對執(zhí)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2021)粵01執(zhí)恢24號案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后,被執(zhí)行人尹仁根負有繼續(xù)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尹仁根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zhí)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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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2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227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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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73民初1227號 | - |
當事人-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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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執(zhí)恢24號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尹仁根: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227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決定立案強制執(zhí)行。因你司下落不明,向你司公告送達限制消費令,內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費措施: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6783754385B)及其法定代表人尹仁根(身份證號碼:430424********7419)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zhí)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蛘呓浬暾垐?zhí)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本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執(zhí)行人或社會公眾發(fā)現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有違反本限制消費令行為的,可向本院舉報電話020-83211132進行舉報。本限制消費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時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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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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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尹仁根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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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恢24號 |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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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恢24號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尹仁根: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你(單位)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年粵01執(zhí)恢2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通知書內容為: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你(單位)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227號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義務:●向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支付款項1830997.34元(暫計);●交納執(zhí)行費20710.00元(暫計)。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注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戶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30200727034719報告財產令內容為: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執(zhí)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zhí)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司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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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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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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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執(zhí)異464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被告- 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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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執(zhí)異464號尹仁根、林曉、林鋒:本院受理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執(zhí)1227號】,申請執(zhí)行人以尹仁根、林曉、林鋒作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為由,向本院申請將尹仁根、林曉、林鋒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本院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本案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zhí)異46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內容為:一、追加尹仁根為(2020)粵01執(zhí)1227號案的被執(zhí)行人,對被執(zhí)行人廣州北斗導航技術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的其他異議請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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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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