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鑄造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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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公(天子湖)行罰決字[2020]00322號 | 浙江省安吉縣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3月5日,違法單位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在接收浙江安吉千億汽車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轉讓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硝酸和雙氧水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將轉讓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備,于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綜上所述,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構成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報。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決定給予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罰款二千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安吉縣支行、浙江安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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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詳情 |
2 | 安公(天子湖)行罰決字[2019]52473號 | 安吉縣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7月27日以來,違法單位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購買、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硝酸溶液,但未按規(guī)定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數(shù)量、流向情況,后于2019年8月2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綜上所述,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未如實記錄生產(chǎn)、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流向。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振興鑄造有限公司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安吉縣支行、浙江安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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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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